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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劲松职业高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做到依法执教、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与时俱进,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市劲松职业高中,英文表述为 BeiJing JinSongVocationalHighSchool。 常营主校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住欣家园102号,邮政编码为100024;劲松校区地址为朝阳区劲松八区811楼,邮政编码为100021;双龙校区地址为朝阳区双龙小区135号,邮政编码100022;新源里校区地址为朝阳区三源里14号,邮政编码为100027。学校官方网址和注册域名为www.jszg.com.cn。
第四条 学校由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举办,为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以三年制职业教育为主,还有综合高中、中高职衔接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培训。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人为本,爱为魂,弘德尚能,培养人文见长的现代职业人。
第七条 学校使命:成就师生、服务首都、造福社会。
第八条 学校愿景:以高品质的职业教育绽放生命的精彩。
第九条 学校发展目标:国内领先、国际知名,成为现代服务人才培养基地、产学研一体化示范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基地、国际交流与合作示范基地、社会化培训服务基地。
第十条 学生发展目标: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扎实的专业技能、较高的职业素养、较好的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文见长的现代职业人。
第十一条 学校精神:团结奋进、自强不息
校训:品如松、劲有为
校风:行止有度,技艺无疆
教风:真诚真爱,德技双修
学风:自信自强、尚勤尚能
校歌:《给您一片欢喜》
校标: 绿色松塔为校标主造型。图案上方中文,下方英文,均为北京市劲松职业高中校名。绿色松塔是“劲松”果实,寓意用我们的双手呵护、培育劲松学子长成栋梁之才,为社会贡献优秀的育人成果。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劲松职业高中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1名、委员7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区委教育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六条 学校党总支下按校区设置党支部,每个支部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党小组。每个党支部委员5人,包括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每个党小组设小组长。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5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区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八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党政管理、教育管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教科研管理、合作交流管理、后勤管理、社会服务管理等内设机构和专业组、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对职能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教职工岗位聘任小组、教职工年度考核小组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在学校党总支和朝阳区教育工会的领导下负责工会会员的教育管理,参与学校管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娱、体育活动,协助行政搞好教职工的福利,支持与配合行政实施各项工作规划,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专家顾问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咨询和指导机构。以上机构产生的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原则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建立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和实施职业素养教育,构建团队协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核心的职业素养教育体系,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和团队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养,创建学校特色育人品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德育副校长具体负责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选聘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积极探索导师制等德育形式。
第三十五条 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充分发挥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作用,形成全员育人机制。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传统美德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学生感恩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持续强化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体系建设与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产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社团活动育人机制。校团委、学生会等在加强组织建设和培养锻炼学生骨干的同时,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和特点,组织开展各种专业活动、文体活动及志愿者活动。积极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社团活动,通过社团活动促进学生能力和特长培养,把学生社团活动与校本课程、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人文底蕴。
第四十条 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育人网络。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建立学生德育档案。
第四十一条 完善社区育人机制,设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听取家长的意见与建议,完善学生管理。聘任法制副校长,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加强与社区联系,鼓励学生走进社区开展实践活动。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处,作为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监督、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提出专业设置方案,学校审定后经朝阳区教委同意,报北京市教委核准并备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及时提出专业调整方案。
第四十四条 以做优、做特、做精、做强为目标,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社会服务能力和育人质量。
第四十五条 根据“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要求,各专业探索适应产业需求、突出专业特质的特色人才培养模式,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进行行动导向教学模式改革和多元评价模式改革,科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制作配套数字资源。严格执行教材选用规范,加强对教材及使用的动态监督与管理,防范意识形态风险。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依托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强化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提升实践教学质量。加强实习管理,强化校企共育意识,帮助学生顺利实现从“学生”到“职业人”的转变。
第四十八条 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发展性、过程性教学评价体系。建立教育教学督导自评制度,每年开展办学水平自查自评活动,不断提高评估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四十九条 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研活动。鼓励教师开展课题研究,围绕职业教育的目标、管理、课程、教材、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评价等进行研究与实践。
第五十条 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拓展中高衔接、贯通培养途径,提高学生学历水平。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创业教育制度。组织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施学生体质健康工程,提高学生体质。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有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北京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总结计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作为授予“学习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团干部”、“校园之星”等荣誉称号的依据,并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犯有错误屡教不改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对违反治安条例、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公安机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国家免学费、奖学金、助学金政策。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落实。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的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全人格。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依据国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坚持评审的公开、公正。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正确方向,热爱职业教育,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业务,善于团结协作,自觉为人师表。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到校担任兼职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第六十六条 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定期开展师德教育培训,提升教师思想水平和职业操守。通过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各类评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激励教师敬业奉献,为人师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参加各类技术及理论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新时期对教师的要求,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采取师徒结对等方式加大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技能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按规定参加企业实践。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培训、获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八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主动参与教育科研,通过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学校对教师的教科研活动提供培训和经费支持。教师应积极参与课程开发与建设,开设选修课程,促进学校特色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级、续聘、转岗、奖惩以及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七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或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年度财务预算,按预算方案执行财务支出。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产购置、出入库、使用报损等各项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向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训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的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管理机制,重视后勤人员的培训学习,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 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一条 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八十二条 学校重大活动遵循申报审批手续,制定安全预案,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十章 学校与行业企业
第八十四条 学校要积极贯彻落实有关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政策与要求,与行业、企业广泛开展合作办学,深入实践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办学模式,不断探索政、行、企、校协同育人新模式。
第八十五条 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动态设置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共建共享建设成果。
第八十六条 合作制定师资队伍建设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第八十七条 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第八十八条 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工程师学院、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教学和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开展技能鉴定等。
第八十九条 合作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九十条 各项合作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必要的应履行报备、审批等程序。
第十一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九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九十四条 学校面向企业员工、社区居民、中小学生及外宾等开展多种形式培训,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九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招收外国留学生,面向世界推进学校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并向世界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和技艺,提高学校的国际知名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区教委备案。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区教委备案。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